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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7 10:36:39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精选多篇)[此文共6399字]

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本修改09.04.04)2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河南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房号为:

第【号楼】【单元】。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2.9m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如乙方中途放弃该房的购买权,乙方愿意支付所交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

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内墙:毛墙

3.地面:毛地面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乙方的;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第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有线电视、电话、煤气在商品房竣工半年内开通。水、电交房时开通。

2.暖气在房屋竣工后第二个采暖季开始供气。

3.煤气暖气的配套费用按有关部门要求用户自理。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1份,乙方1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3218555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补充协议:

一、乙方在房屋主体竣工(房屋封顶时)付清总房款的95%,否则若商品房价格上调,乙方不再享受该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按上调价格执行。

二、房屋竣工时须交清配套费用及总房款的95%即可入住。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时,乙方应付清剩余5%的房款,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可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

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商将已经竣工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

二、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是由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交易,除符合卖方交房、买方付款这一交付形式外,还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证),这是商品房买卖的关键之处。……此处隐藏1225个字……正在办理之中,李长风是知道的。建住公司可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但不可能赔偿。因为我们的商品房在开盘时至始至终并未隐瞒无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我们售楼时在公开的地方贴有公示且售房销售员在售房时向买房者予以说明,一切合法售房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被告建住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提交以下证据:

1、2014年10月24日建住公司取得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2014年5月15日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3、新乡开发区规划管理局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4、2014年5月20日建住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统一说词;

5、2014年8月23日建住公司在新乡市福星山庄召开客户座谈会会议纪要;

6、建住公司2014年9月16日致客户的一封信,证明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7、河南新众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委托其将新乡市开发区2份证明装入方框内,悬挂于一楼展厅西墙上;

8、新乡市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建住公司于2014年10月下旬将悬挂一楼展厅西墙上2份开发区证明换成房屋开发所需的5证;

9、建住公司销售大厅接待员陈海英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该房售房经过证明;

10、建住公司购房户朱芝民、张麒麟出具的他们购房时建住公司已告知预售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11、建住公司提供三张照片以证明其告知广大购房户其项目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建住公司对原告李长风提交的所有证据无异议。原告李长风对被告建住公司提供1、2、3、4、5、6、7、8、9、10、11均有异议。证据1只能说明建住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了,但在李长风起诉时尚未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为证据2、3并未说明建住公司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只能证明开发区管委会对建住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并不能证明建住公司对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且是虚假的,是建住公司后来补充的伪证,对其真实性也有异议。建住公司销售大厅也从未挂过这种证明。销售代表也未告知我们其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事实,建住公司在明知其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明显是欺诈。认为证据4、9是建住公司单方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可以得知建住公司的业务人员有统一的说词,不能说明对消费者告知了,不具备证据的效力;认为证(更多请关注:wwW.)据7、8与事实不符,将2份证明悬挂框内是不需要广告公司未做的,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认为证据11没有证明建住公司是在什么时间拍摄的证明不了其悬挂的地点是消费者必然观看的位置,照片也根本看不清建住公司墙上挂的东西内容。法庭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建住公司的证据1、2、3、4、7、8、11李长风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应予认证;建住公司的证据9由于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纳;建住公司的证据10由于2名购房业主身份不明,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购房者,该证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由于证据5、6建住公司没有提交法庭质证,本院亦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定购物业:建住公司开发的《建业绿色家园》11号楼2单元2层b(西)户,定购建筑暂定面积171.17m2,定购价格317126元(优惠3%);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定金20140元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余款(认购房价扣除定金)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的10日内付清;3、买卖条款:买卖方同意于签订本认购书后按出售方指定日期,地点携带本认购书与出售方签署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新乡市房管局统一核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书自行作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本认购书为买卖双方的正式合约。该协议签订后,同日李长风向建住公司交纳了定金20140元和首付款130000元。在签订该认购协议书时,建住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在《建业绿色家园》开盘时已将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悬挂于销售大厅西墙的事实存在,且有河南新众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新乡市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

佐证。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首付款及定金150000元后,嗣后即于2014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的《建业绿色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由于该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建住公司对此无异议,故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建住公司在李长风提起诉讼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商品房预售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建住公司负担。建住公司应当返还李长风已付购房首付款与定金合计150000元。同时建住公司应当赔偿李长风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建住公司在其《建业绿色家园》开盘时已将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建住公司投资建设《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且有2家无利害关系的广告公司予以证明。这已充分证明建住公司在销房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即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建住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李长风请求建住公司按已收房款1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建住公司应当赔偿李长风交房款期间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从2014年9月13日算至返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长风与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二、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长风购房款150000元。

三、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风付款期间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14年9月13日算至返还款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李长风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00元,由李长风负担3400元,由新乡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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