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时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时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2、随意解除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人员,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甚至不发工资,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例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大量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利用“试用期”的幌子使用廉价劳动力。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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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问: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以什么形式约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还约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交付劳动者。
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相关,《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可以再延长员工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故试用期满后公司不可以再延长员工试用期。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有哪些规定?
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规定?
答: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问: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答:时间要求:用人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满考核表》。
第三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的法律规定
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最早出自 1995 年 1 月实施的《劳动法》,其规定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4 年我国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 又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只有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情 形出现,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说明解 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供稿: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芦海蕾
发布日期:2014-3-25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1995 年 1 月施行的《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并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这一责任主要指的就是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相比,有较 大变化。《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对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即除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得再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这是因为违约金有担保的性质,只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 适用于劳动关系所属的人身关系。 供稿: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芦海蕾
第四篇:毕业生实习期 试用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的规定
毕业生实习期 试用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08年颁布了新的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见习期”一词,条文采用的是“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毕业生填写《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干部申报表》,向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身份转正手续,确定行政级别,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有关原见习期制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已经失去了有效性。
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月17日对见习期制度的答复性解释
编者认为,即便最长,也只能是毕业证前算实习期,发毕业证后签劳动合同,按试用期最长6个月算,6个月后,必须决定是否转正。
第五篇: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不享有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五险一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日期: